解析:
当业主察觉到所购商品住宅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之际,必须在质量保修期之内迅速向开发企业提出并索取维护管理的责任权益。因业主本身疏忽,未及时行使此项权力而导致保修期限已过者,对此类情况,我们需明确表示无法获得法律层面的支持。若超过保修期限的住宅仍须进行维修工作,则需依据该住宅的产权性质做出判定。若是发生在单个业主私人领域的情况,属于业主的专属部分,业主有权自行选择聘请维修人员或者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特别约定的服务予以处理,然而相关费用理所当然地应由业主自掏腰包支付。至于涉及房屋共享区域的状况,同样也能够寻求物业公司提供维修服务,但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所持有的所有权比例共同分担。倘若共享区域或公共设施、设备需要实施大规模的修复、中等程度的修理、更新换代以及改造工程,经过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后,便可启动物业维修专项基金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