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若父母于婚前进行为子女购置不动产之事宜支出了资金,则此类资助应被视为对自身儿女的独家赠予,与他们在婚后所建立的姻亲关系并无关联;其次,倘若子女在缔结婚约之后,相应的父母再度为他们购屋提供经济支援,这样的投入应该被视作父母对于儿女及其婚姻伴侣双方的赠予,在儿女面临离婚抉择之时,这笔资产也将作为夫妇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再次,若是父母在子女缔婚后为其购入房产,同时又在行动中明确地表达了仅赠送给自家子孙,这时这套房产便归属那位子女所有,且非属夫妇共有的财物,因此在子女面对离异问题时,无法对此部分财产进行分配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