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中,关于代位权纠纷的管辖有着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代位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倘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并不相同,那么此时就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在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里,“被告住所地”通常指的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不过,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那就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到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要注意,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是不包括在内的。同时,还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够明确时,要是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情况,那么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要是交付不动产,自然就是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如果是其他标的,那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