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发现楼盘存在质量瑕疵,首要的处理方式应是联系开发商,因购房客户与开发商签署了直接的契约合同,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主要生产与售卖方,需承担最终的产品质量责任。当开发商向购房客户做出赔偿后,若发现该质量问题系第三方造成,则开发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继续向相关责任单位寻求赔偿。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予以解决或者购房客户对于开发商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当事人便有权利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组织认定,亦或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此种情况下,住户还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性鉴定资质的服务机构,以对该房产进行专业鉴定,鉴定结果可作为民事赔偿的重要证据。
在以上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购房客户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或依法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