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摔骨折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医疗费用:
- 范围: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康复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 支付方:一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这些费用就由用人单位承担。
2.?停工留薪期工资:
- 标准: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实践中通常按照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3.?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伤残津贴(针对1-6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其中,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于工伤职工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标准同样由各地政府规定。例如,在广东省,五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本人工资×50;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本人工资×4。江苏省则采取定额标准,五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0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9.5万元;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
5.?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 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6.?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7.?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9.?工亡待遇(如果因工伤导致死亡):
-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