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由于开发商方面原因导致建设工期延长而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情形,该开发商理应依法履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发生逾期交房的情况,应当以逾期交房期间,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或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区域内相似物业租金作为依据,来确定损失金额。此外,自2021年起实施的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当事人双方可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约定,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可根据违约情节向对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赔偿;或者约定违约造成损失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