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决房屋买卖交易纠纷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的立案程序:
首先,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正确的受理法院;紧接着,我们必须准备好必要的资料,包括详细的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必须亲自签名,以确保诉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表人为个人,则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而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需提供对应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证明文件,同时还需加盖印章并且附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不论是个人也好,法人也罢,起诉书都需要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接下来,我们需要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递交原件。
另外,对于那些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民事诉讼的人士来说,授权委托书必须要明确、清晰;
最后,我们必须按时支付案件的受理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诉讼费用,然后前往指定的管辖法院进行立案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