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无产权的车位,法院有权进行查封处理。
然而,在实施拍卖的过程中,必须向购买者明确告知车位尚未取得产权的事实。从整体来看,车位可大致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而另一种则是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在现实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中,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为已经被纳入公共区域范围内的车位;
其二为人防工程所涉及的车位。在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管理中,通过租赁车位并提供相应的停车服务,从而获取停车费用成为停车场管理公司的主要经济收益来源。通常情况下,车位会被划分为固定车位与临时租赁车位两大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无产权证书的车位并不具备保全功能。由于缺乏产权证书,无法确认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进而无法判断该车位是否属于义务人所有,这便使得保全措施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若车位拥有产权证书,法院一般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