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地产领域中,当某项资产被先行查封时,其将拥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倘若在此之前,该房产曾经设置过抵押权,那么在最终进行不动产拍卖之后,应当优先支付抵押债权人的债权,然后才能够让查封权人得以享受相应的权利。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若卖方再次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第三方,从而导致原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达成,那么第三方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相关损失,同时还可主张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