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经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签订的房地产生意合同应属效力不存在。
然而,倘若在提起诉讼之前开发商能够成功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此类合同将被视为具有合法效力。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商品住房预售需要遵守许可制度。对于从事商品住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必须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预售许可申请,并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若开发商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预售,那么将面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发出的强制命令,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并且可能会被处以已收取预付款金额1%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