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项举措被认为是违法违规行为。在这类情况中,业主与其与银行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构成了租赁合约的主体,因此,当房产项目出现延误甚至崩溃时,这并非全然因为银行方面的过失。
然而,如果业主未能按照土地出让契约中的约定向银行足额支付购房款项,从而获取相应权益,反而以房产项目崩溃为借口擅自停止偿还贷款,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实质性的债务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关的违约纠纷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业主必须坚决避免采取私自停贷的措施,而是应该转向寻求法律诉讼等正当途径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56%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