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之际,务必仔细留意如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需确认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其次,应详细查验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以确保其至少达到了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还需要明确产品施工进度及预期竣工交付日期;
最后,必须关注开发商是否获得了由政府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未获取此证,则国家法律禁止进行预售活动。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