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发生产品质量缺陷时,作为负责该项目施工方无疑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情况提供了以下三种解决方案供参考:
首先是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其次是适当降低工程合同总价,最后则是由施工方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其损失。
然而,即使施工方承担了上述责任,但对于房屋建设项目来说,房屋的主人也需要继续履行其付费义务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相关职能部门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来加强对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管力度,对于任何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都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