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房者是具备权益选择退房的。首先,他们可以与售房者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进行解约;此外,当购房者拟定出在合同条款中预先设定的退房条件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退房条件时,也可以按此行事,并在扣除了退房通知的传递时间外,当通知正式抵达售房者手中,便可正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从而完成退房手续。然而,若未能满足上述退房条件的情况下,通常难以实现退房,而且如果采取强制手段要求退房,那么可能会导致违约,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