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借名买房”,即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利用他人的名义来购置房产,并且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实际出资的主体即为事实购房者或称真实购房者;而被借名者则是作为表面上的购房者进行了相关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