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历经审查起诉后,若发现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便可考虑采纳取保候审措施:首先,该行为或事故有可能受到介乎于管制、拘役的惩罚;其次,倘若他们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法处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只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考虑采用此项措施;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过审查起诉之后,符合上述任一条件,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