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业竞争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主要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盗窃、贿赂、欺骗、威胁、电子入侵或其它任何违法手段获取被授权方的商业机密信息;
二是将利用前述手段获取到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些机密;
三是无视保密义务或者违背被授权方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擅自公开、使用或是许可他人使用自身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是在教唆他人、诱导他人、帮助他人无视保密义务或者违反被授权方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时,获取、公开、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被授权方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