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後通过对婚前私有财产进行购买房产的行为中,实际上仅是财物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将原先的货币形式转化为等额的房产形式,因此,从根本意义上来讲这仍然属于昔日的婚前私有财产,在离婚处理阶段不应予以分割占有。
然而,若在婚后由某一方的婚前私有财产购买的房产,在办理注册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双方的姓名皆被纳入其中进行联署登记,则该房产便成功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将会按照规定进行分割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