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文规定,在涉及离婚纠纷的案件中,倘若子女年龄已满八周岁,那么在处理相关抚养事宜时,务必遵循可尊重孩子个人主观意愿的原则。这一法规阐明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重视子女心声,并视之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一项关键要素。然而值得明确的是,尽管子女的意见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它并非唯一决定性因素。人民法院仍需全面考量与此有关的其他诸多因素,例如父母的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环境等等,以期确保最终裁决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针对已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将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以及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