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面临破产之境地之时,通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并无义务以其个人财产肆意垫付公司所欠负债。在有限责任类别的公司之中,所有股东均应依据各自认缴数额为限度,为公司债务负责。
然而,如果法定代表人出现个人滥权现象或,如过度运用公司独立法人身份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试图规避企业应负之债务,同时严重损及公司债权人之权益,那么该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