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种有效解决途径: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适当之时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履行的正式书面通知。
其次,若违约方接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供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以证明其具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时继续请求预购房者依照原合同执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不予理会,并可据此充分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此来追究违约方所应承担的广泛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