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建筑工地发生事故时,主要责任通常由施工方或者相关责任人承担。关于责任的具体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双方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已经明确规定了责任归属,若有明确规定,则应当以协议内容为准;
其次,如果雇员在执行雇佣任务过程中因为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且发包方、分包方已知晓或者应该知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那么他们应当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连带责任人来说,他们需要根据各自所负责任的大小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如果无法准确判断责任大小,则应当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对于支付超过自身赔偿金额的连带责任人,他们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并且根据责任大小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建筑法》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