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当事人以及他们所指派的法定代理人们,如对地方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他们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或口头上诉的权利。关于上诉的时限,根据法律规定,自接到判决书之日的次日起算,至第十个自然日止;而对于裁定的上诉,则应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算,至第五个自然日止。
此外,如果被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后的五个自然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发出抗诉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