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房地产拆迁事项时,受害当事人有权向负责此类事务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投诉机构进行申诉。需要提醒的是,凡任何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欲对他人的房产进行拆迁活动,均须携带并出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详实的拆迁计划以及细致周密的拆迁方案,然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区的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拆迁意向申请书,待获得上级部门的批准之后,方可取得对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此基础上方能展开正常的拆迁事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