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维持婚姻关系但已解除了法律层面的夫妻关系的状况下,对于所欠下的债务的偿还责任,主要取决于这笔债务本身的性质。若该债务是在离婚之后,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进行的,且此种行为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种债务通常被视为个人债务,应由举债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若是基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债务,尽管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仍然有义务共同对这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