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退还购房者所缴纳之定金事宜,如若协商无果,可考虑寻求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与支持。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前,通过组织认购、预订、预定等活动形式,向有意购买房屋的消费者收取定金。然而,倘若消费者未能按时赴约与开发商签署相关合同,或者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会退还定金。这样的定金或订金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极其不利的,使得他们在签订合同时处于被动地位,往往在无法收回定金的压力之下,被迫接受开发商提出的不平等条款,导致其真实意愿无法充分体现于合同之中,从而违背了合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