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日后的居住生活中出现商品质量方面的问题,首先应当寻求开发商的支持及援助。考虑到购买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明确的契约合约关系,以及作为住房制造商以及销售商应负起的最终品质保证的责任,开发商需要向购房客户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措施。此后,开发商将依据产品质量问题的成因,按照合同中的具体规定,向可能涉及的相关责任方追索赔偿责任。
如开发商未能及时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或者客户对开发商所提供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那么消费者就有权利向建筑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提出申诉,或者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消费者本人也可以自主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此商品进行细致的检测分析,而所得出的专家鉴定报告亦被视为进行民事赔偿诉讼的有力证据。
接下来,消费者还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方式或者依循法律法规,向当地有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如经过以上所有步骤仍然无法充分解决问题,那么购房者则有权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现实处境,选择向开发商发起法律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