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们的司法体系里,立案或者不立案这件事儿,那可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有人民法院来决定的。
先说说公安机关,当有人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来自首的时候,他们就会按照自己的管辖范围麻溜儿地开始审查那些材料。要是发现有犯罪事实,而且这个事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公安机关就必须立案。可要是觉得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说这犯罪事实太轻微了,根本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就不会立案。
再看看人民检察院,他们可是肩负着监督的重任。要是公安机关该立案却没有立案,人民检察院可不会坐视不管的。
还有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他们会进行审查。要是发现缺乏罪证,而自诉人又拿不出补充证据的话,人民法院就会去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要是不行,就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