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立案环节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权力进行批准的。当公安机关收到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相关信息时,应当依据其法定职权范围,对这些材料进行快速而严谨地审查。如果经过审慎考虑,认定存在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那么公安机关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反之,若认为并无犯罪事实发生,或者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则公安机关有权不予立案,同时必须将不立案的具体原因告知控告人。
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从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就不立案的原因做出详细解释。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便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立案审批。接到报案、控告等后,将依法审查。若认定需追究刑事责任,则立案;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可不予立案,并告知控告人不立案原因。
在当前的实务操作中,关于指控犯罪的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主要呈现出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是依法将案件资料移交至法院进行审理和审判。
若公安机关经细致调查,充分掌握了确实可靠的证据,并且据此判定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行为亟待惩处,那么该案就应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将案件相关信息及证据材料进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
其次则是在侦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该案并不能证明其犯罪嫌疑人负有刑事犯罪责任或者无法实施进一步的追责程序,应当立即对该案做出撤销决定,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释放,以此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公平,避免对无辜者造成不必要的打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案件立案后如何撤销
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撤销案件的途径会根据案情性质、审理阶段以及具体情况等因素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若公安机关管辖并立案调查的案件,出现特定情境下,可以批准撤销:1.行为情节微小且无严重危害性,按法理标准不被认定为构成犯罪;2.针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时限已经超过履行期;3.已按照大赦命令免除刑罚责罚;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未有受害者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6.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同样地,若检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符合以上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亦可由检察机关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撤销刑事案件是一项严谨的法律程序,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立案审批。接到报案、控告等后,将依法审查。若认定需追究刑事责任,则立案;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可不予立案,并告知控告人不立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