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产假未获批便直接休假的情况一般不应被视作旷工。产假乃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理当得到保障。然而,若女职工未遵循单位所规定的流程申请且获得批准就开始休假,这或许会导致一些管理方面的问题出现。单位在保障女职工权益的基础之上,应当依据合理合法的程序来进行审批工作。若单位将这种情况判定为旷工,从普遍意义上讲,是缺乏合理性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