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存在补偿,需依据具体情形判定。若为劳务派遣单位不予续签,通常应依循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然而,若是由于用工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不续签,并且劳务派遣单位在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表示不同意的,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