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众所周知,在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处理中,均采取的是先立案、再开展调解工作的流程安排。虽然调解无疑是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必要步骤之一,然而却并非在立案之初便先行展开此项民事协调环节。在完成立案手续之后,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旨在促进双方达成共识并达成和解协议。若调解工作取得圆满成功,则可依照调解成果来妥善处理离婚所涉及到的各项事务;反之,若调解未能达成预期效果,法院将会依法依规对该案件进行深入审理,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