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自愿性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额度的双倍。在此基础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确定,则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衡量,每满一个完整的年度即支付一个月同等标准的薪酬给劳动者。经过六个月以上但未达到一整年的期间,则视为一整年来计算;若不足六个月,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所谓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份内所获得的平均收入。因此,在非自愿性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通常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再乘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