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订长期合同时,双方可自行商议决定第二次续约的具体期限,常见的选择包括一年期、两年期以及其他固定长度的期限等。另一方面,双方亦可签署为期不限的劳动合同。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有关人员满足相应条件且主动性地提出或赞同续签或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时,除非此等人明确要求建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他们应有权建立不定期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