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失业金的领取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失业人员在上一份工作中累计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限。在原有基础上,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并且不满5年的人士,其最长可以领取到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而如果累计缴费时间达到了5年及其以上但是还未满10年的话,则可申请领取最多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倘若在过去的职业生涯中,已经累积了10年或者更久的缴费记录,那么他将有机会申领至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当这些失业人员重新找到工作以后,他们之前的缴费记录将会被重新计算,新的失业领取期限也会和上一次尚未完全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来计算,但是最高总期限仍然不能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