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经历了两次期限之后,后者有权选择不再续签该合同。然而,在做出这一决定时,用人单位必须遵循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且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福利待遇。例如,用人单位需在此之前通知到劳动者,并就其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给出清晰、明确的解释。然而,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未曾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者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同时其工作绩效表现优秀,那么用人单位在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