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以任何理由解雇怀孕期内的女员工均属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则上而言,处于孕期的职工有权利请求所在岗位的公司继续执行原有的劳动合同,并恢复相关职务与工作任务。若劳动者并不赞同续约或客观条件已使得劳动合同无法再有效施行,那么公司需按照相应的经济补偿给付标准,以两倍的金额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依据该劳动者在当前任职公司的服务年限来计算的,具体来说,每满一年就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给被解雇员工。对于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但不足整年的员工,其补偿计算方式为将六个月视为一年进行计算;而对服务时间不到半年者,则需要给予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