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关于赔偿方面的规范与操作,需根据具体状况进行明确。假设在劳动合同期内,由于用人单位方出现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约规定等不当行为,导致劳动关系破裂或者劳动合同提前终结,此时,员工有权向雇佣方索取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而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则应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若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反之,若工作时间未达六个月,则仅能获得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如果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雇佣方并无任何过失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到赔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