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当企业决定搬迁至所在城市范围内其他地方时,员工获得补偿的机会通常较为有限。
然而,若该迁移行为导致了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大规模变动,以致原有的劳动契约无法继续顺利履行,那么经过雇佣方(即用人单位)与受雇方(即劳动者)的充分协商,如双方仍未能就修改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则雇主可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个人,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薪资之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