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辞退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时,应依据个人所获得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额度,将其除以个人在相应企业中的工作年限,并把得出的指数当做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对此进行精确计算及缴纳。
此外,若工作年限超过12年,则以12年为限进行税务核算。
同时,如辞退经济补偿金未超出当地上年度全体在职员工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数额,将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之待遇。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