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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与判定
首先,两者所涉主体存在显著区别。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必须是明确固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并且这两者都需具备相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相比之下,劳务关系的主体则无需具备劳动者资格或者用工资格,只需达到通常的民事主体标准即可。
其次,从法律关系性质来看,两者亦存在天壤之别。
第三,对于劳动主体而言,他们在两种关系中所享有的待遇也是大相径庭的。
最后,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这两种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途径也是截然不同的。
具体来说,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法进行规范,而劳务关系则应依照现行的普通民事法律条款加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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