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定的取保候审与概无逮捕情形无关。取保候审是拘役于刑事诉讼流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体面地应诉、审判,对于未曾着手执行逮捕,或者逮捕之后必须变更强制措施的审前嫌犯和被告人,防止他们潜逃、规避调查、检控和审判,依据法律规定,责令其提请一位合适的保证人或缴纳适当金额的保证金,同时发出具有约束力的保证文书,保障其随时待命出庭或出庭配合调查,这是针对此类人士,依法剥夺他们的部分自由或暂时解除其应受的羁押之举。相对比之下,逮捕是由有充足证据证实涉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如果采用取保候审仍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害性风险的,将依法对其实施实时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