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若其中一方对于债务事项完全无知觉,且该笔债务并未投入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亦未产生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之下,则此种情形往往被视作是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无知情权之一方并无需负担偿债义务。
然而,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以证实上述情况的真实性,则有可能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