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有关司法机构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该期限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37天。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行动之后,如果判断被拘留者有必要接受进一步的逮捕程序,则应参照以下时间进行: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如在特殊情形下,上述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亦只能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至于那些聚众或反复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则其审查批捕申请的提交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在此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捕申请之后,无论是批准逮捕还是拒绝逮捕,均需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最终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