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个人债务需由其名下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需特别注意的是,在婚姻持续期间,若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中有属于债权人特权人的部分,那么相关法院可对此部分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却无法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归属另一方所有的那部分份额实行强制执行。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夫妻共有房产牵涉到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问题,那么经法院裁定后,确实有可能对该房产进行强制变卖或拍卖,但是必须确保在这个过程中,非负债方对该房产所拥有的相应份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