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夫妻中的任一方单方面产生的债务并不允许动用另一方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夫妻二人依照法律条例共享所有权的财富,换而言之,与此相关的任何独立而单方面的债务,都必须要求举债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个人财产来进行偿付。
然而在特殊的状况之下,若发现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举债方的那部分资产不足以应对全部的债务总额,此时债权人有权提出诉求,要求从原本属于举债方配偶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举债方的相应份额为基础进行偿还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