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妇当中的某位成员向他人申请贷款且其配偶对此毫不知情时,倘若决定进行诉讼程序的话,首要步骤便是清楚确认您在此案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具体请求。假如您是作为债权人来提起诉讼并请求夫妻二人偿还相关债务的话,那么就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此项债务确属用于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开销、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二人间的共同决定。反之,若未获知悉此事的债权人事先并不知情,那么他/她在法律上可能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同样地,如果您是那位事先并不知情的夫妻成员,却遭到债权人提出的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那么您便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开支等方面,从而主张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