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对于员工所拖欠的款项应依据相关的破产清算程序予以妥善解决。
首先,针对离职员工的薪资、绩效奖金、社保费用等事项,这些债务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地位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在整个破产清算的进程中,一个专门的破产管理团队将会负责对企业的各类资产展开全面的清点、鉴定与处分工作。破产财产将在首先满足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需求之后,根据以下顺序依次进行偿还:
1.破产人所拖欠的职工工资及用于疾病治疗、身体伤残及家庭成员抚恤方面的费用,包括应当纳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
2.破产人尚未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除上述义务以外的其他社保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务款项;
3.最后则为普通破产债权人要求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