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关系中,一方在未经配偶知情和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了借款行为并以此为依据申请办理房产证,这类情形发生时需要对事实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才能得出结论。若借款事项与其所持有的房产无关,且这套房产是夫妇共有的财产份额,那么无论是先前还是现在申请办理房产证都必须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出席或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假如,配偶一方不得已不能亲自前来参与办理,那么就有必要提供已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反之,倘若借款是以该房产作为担保物,而配偶对此事毫不知情的话,那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引发潜在的法律纷争。因为,对于夫妻共有的重要财产的处置行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需要得到配偶双方的共识和许可才可进行相关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