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使并未持有明确的借据或欠条,也依然可以提起诉讼解决相关纠纷。
然而在此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必须依据其它可靠的证据以证实债务关系的确立,如电子货币转账历史记录、网络沟通对话记录及第三方单方面证词等。倘若这些确凿的证据能够有效地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两造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共识以及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那么当事人之请求便有可能获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